各区县(市)、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建管处)、市监察支队,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文件精神,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和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制定了《宁波市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本地区实际,落实责任,细化措施,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确保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取得实效。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宁波市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实施方案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是宁波质量和“平安宁波”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经济社会发展质量和品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浙江省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建建发﹝2017﹞13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精神,巩固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成果,围绕“落实主体责任”和“强化政府监管”两个重点,坚持企业管理与项目管理并重、企业责任与个人责任并重、质量安全行为与工程实体质量安全并重、深化建筑业改革与完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并重,严格监督管理,严格责任落实,严格责任追究,着力构建质量安全提升长效机制,全面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
二、工作目标
大力实施建筑强市和质量强市战略,以推进建筑工业化为主线,坚持问题导向和效果导向,坚持“质量赢得市场,市场选择质量”理念,通过质量安全提升行动,用3年左右的时间,进一步完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工程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优化建筑市场环境,提高工程技术创新能力,促进工程质量常见问题常态化治理,精品工程创建活动有效开展,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有效遏制,不断提升我市工程质量安全总体水平,人民群众对工程质量安全满意度显著提高。
三、重点工作任务
(一)落实主体责任
1.严格落实工程建设参建各方主体责任。进一步完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体系,全面落实各方主体的质量安全责任,特别是要强化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和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设单位作为工程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工程质量安全负总责,要充分发挥主导作用,从源头上落实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建设单位必须依法选择参建队伍,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拨付工程款,科学确定合理工期,及时移交建设项目档案。勘察单位要加强工程勘察现场和室内试验质量控制,确保勘察成果真实准确。设计单位要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强化设计文件技术交底和现场服务。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严格按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严格实行见证取样制度,严格工序管理,积极推行质量管理标准化;要严格按照规范、标准要求落实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尤其是用于安全生产的经费要专款专用,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监理单位要充分发挥过程控制作用,制定施工全过程的质量安全管理细则,认真审查进场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以及质量安全组织设计,并监督实施;要在现场认真履行见证取样制度并送检。预拌混凝土企业要严格产品质量控制,落实三方交验制度。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测等中介服务机构要依法履行相应的质量责任。施工图审查机构要严格把关,对不符合要求的图纸坚决不予审查通过。质量检测机构要客观、公正出具检验报告。
2.严格落实项目负责人责任。严格执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规定,强化项目负责人的质量安全责任。建立检测机构项目负责人质量责任制度。进一步完善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制度,建设、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严格落实从业人员责任。强化个人执业管理,落实注册执业人员的质量安全责任,规范从业行为。严格督促各项目负责人到岗履职,定期或不定期对从业人员各项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不到位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必要时,按照规定程序更换重要岗位人员。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特别是项目经理履职情况的动态监管,发现违反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同时对相应违法违规行为实行记分管理。行政处罚及记分情况应当在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平台上公布。强化从业人员质量安全培训,严格执行注册人员教育培训制度,加强考核管理,规范从业行为;建立年度培训考核机制,三年累计从业人员培训达到100%;探索建立个人执业保险制度,加大执业责任追究力度。
4.严格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进一步完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建设工程五方责任主体要严格执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书面承诺、永久性标牌、质量信息档案等制度,确保各项制度100%落实到位。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全过程监管,确保各项制度落到实处。凡不按规定提交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的不得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凡未设立永久责任标牌、质量信息档案不按规定移交的不予竣工验收、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5.加大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力度。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监管职能,要严格依法查处各类招投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查处挂靠、转包、违法分包以及无资质、超越资质承揽业务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查处出租或出借资质证书、出卖图章、低价恶性竞争、无证上岗等违法违规的行为。对检查发现项目负责人履责不到位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给予罚款、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等行政处罚和相应行政处分,并按省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办法>的通知》(浙建监〔2006〕80号)要求,记入企业和个人不良行为记录档案,并将不良行为和处罚信息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及建筑市场监管和诚信信息平台上公布。为加强全市建筑业企业的监督管理,落实企业质量安全差异化管理制度,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结合市县两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巡查、稽查以及生产安全事故有关情况,依据我委《宁波市建筑工程重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甬建发〔2007〕323号),每季度发布一次宁波市工程质量安全重点监管企业名单。
(二)提升项目管理水平
1.提升建筑设计水平。建筑设计要贯彻“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坚持适用经济,突出建筑使用功能,回归建筑基本属性,满足人们的生产生活需要;要坚持绿色低碳,在确保建筑使用安全的前提下,最大限度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要塑造美观形象,充分发掘城市文化资源,强化文化传承创新,体现历史文化内涵。对大型公共建筑工程的项目审批管理、项目实施内容、集约节约用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及环境影响等方面进行全面综合的项目后评估。贯彻落实《建筑工程设计招投标管理办法》,完善激励机制,开展建筑设计竞赛、勘察设计大师、优秀青年建筑师评选,造就一批优秀建筑师队伍,加快培育一批高水平的规划建筑设计院和建筑师事务所。勘察设计单位以提升勘察设计主体质量管理水平为核心,履行建设工程法定程序,健全勘察设计企业责任体系,严格贯彻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加强勘察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管理,加快推进数字审图工作。不断规范土工试验室管理,健全工程勘察现场管理制度。
2.推进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标准化体系。积极推动工程建设企业标准及工法编制工作,鼓励和支持有能力的企业积极参与国家及行业标准的编制修订。企业要强化施工过程中企业标准的执行。要积极推行质量行为标准化和实体质量管控标准化,落实建筑施工质量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制度,建立实施样板引路制度,开展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示范工程创建活动,组织现场观摩交流会,发挥典型示范的带头引路作用,全面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
3.加强质量通病防治工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研究质量常见问题防治技术,修改制定宁波市质量通病防治措施,加强质量通病防治措施推广应用。从设计、施工等环节入手,深入治理工程质量常见问题。完善质量投诉处理制度,加强工程质量投诉管理,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积极实施优质优价、优质优先政策,建立质量优秀企业赢得建筑市场的激励机制,指导企业开展市建设优质工程(甬江杯)、省建设优质工程(钱江杯)奖和国家级优质工程奖(鲁班奖、国优奖)创建活动。
4.提升建筑施工本质安全水平。房屋建筑施工项目应成立由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项目部组成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开展自评工作,形成自评材料。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企业实施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施工企业应当落实以法人为第一责任人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成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管理制度,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切实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技能。
(三)提升技术创新能力
1.提升信息化技术水平。制定出台《关于推进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应用的若干意见》,加快推进我市建筑信息模型(以下简称“BIM”)技术应用,研究制订BIM技术应用发展规划,结合国家、省标准,编制符合本市实际情况的BIM技术的应用、数据交换、模型交付、验收归档等地方性导则或标准,制定满足BIM技术应用的招标文件和合同示范文本,初步形成BIM技术应用的配套政策和地方应用标准;选择一定规模的建设工程开展勘察、设计、施工等阶段的BIM技术应用试点,形成一批在提升设计施工质量、协同管理、降低成本、缩短工期等方面成效明显的BIM技术应用示范型工程,培育一批示范企业。在工程项目的施工图审查、工程招投标等环节逐步推广BIM技术的应用,我市甲级及以上城市规划、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和造价咨询等企业以及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基本掌握BIM技术。
2.推进建筑工业化。推动成立建筑工业化市级研究中心,开展装配式建筑体系及关键技术研究,研发应用于装配式施工相适应的技术、设备和机具。逐步完善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预制率计算细则、施工图审查要点等技术标准,加强装配式建筑设计质量监管工作。完善装配式建筑质量安全管理办法,明确各方主体质量安全责任并制定具体管理措施,落实预制构件及辅配件质量验收标准。研究制定装配式建筑预制构件生产基地管理办法,建立预制构件质量管理信息系统,通过RFID(无线射频识别)芯片、互联网等技术,实现预制构件全过程质量追溯,对预制构件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3.推广应用工程建设新技术。推广应用工程建设质量安全新技术,提升质量安全技术水平。全面推行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全面完善危险性较大工程方案编制、论证审查、实施的全过程闭合管理,全面推广应用新型支模架、起重机械“黑匣子”等新产品新技术,实现“人防”向“技防”转变。强化技术创新,积极在工程总承包实践中引入BIM技术、物联网+思维和先进理念,加强人才培养和储备,培育一批既懂设计又懂施工的工程总承包管理人才。加大“建筑业10项新技术”推广力度,鼓励企业进行二次开发和自主创新,积极申报和创建属于自己的技术专利。积极推动企业创建企业技术中心,推进企业建立技术标准工作,促进企业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鼓励企业总结推广“四新”技术应用,争创省级工法和国家级工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依法保护建筑企业的工法、专有技术、计算机软件、科研成果、设计方案等知识产权,切实保障科技人员的知识产权权益。
(四)健全监督管理机制
1.加强政府监管。各参建单位必须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内承接业务,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业务。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项目委托给个人和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严禁各企业未经确定或超越确定的业务范围承揽审查任务。强化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质量安全监管,重点加强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部位和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完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规范设计变更行为。开展监理单位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质量监理情况的试点,充分发挥监理单位在质量控制中的作用。加强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严厉打击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推进质量安全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和惩戒机制,强化信用约束。探索开展住宅工程质量保险。完善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以实行不良行为记录为切入点,将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监督等参建各方的安全生产情况,逐步纳入信息化管理,通过网络发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2.加强监督检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创新工程质量监督方法,由主要对施工单位的监督管理转变为对各方责任主体的监督。要积极创新监督检查方式,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的检查方式,改变事先发通知、打招呼的做法,重点采取随机检查、飞行检查的方式,真正地发现问题,真正达到检查的目的,及时消除质量隐患。对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和质量问题多发的企业和项目,要加大检查力度和频次。深入开展建筑起重机械、脚手架、高大支模架、深基坑等危险性较大工程和事故易发多发部位的监督执法检查,要求施工企业对重大危险源数量、进度、专项方案落实情况逐一建立台帐。强化对大型公共建筑等重点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管,建立健全适合大型公共建筑等重点工程特点的质量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对质量工作的保障及风险防控措施的落实。进一步转变建筑市场监管理念,推进事中事后和动态监管,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信守法、监管有力的建筑市场体系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按照《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项目管理人员配备管理办法》(甬建发〔2016〕200号)等文件要求,加大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巡查、检查和督查力度,严肃查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进一步加强对工程勘察、施工图审查、设计变更等环节及建筑节能、深基坑、抗震设防、无障碍设计等方面的监管。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严格处罚一批市场行为不规范和勘察设计质量不达标的企业。改进监督检查方式,随机抽取工程项目,审查工程图纸报告内容,追溯勘察设计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每年不定期对工程勘察企业进行动态核查,重点对象是上年度监督检查存在严重问题、社会反映和群众投诉较多的企业。
3.加强城乡联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重视农村地区工程质量问题,提高认识,重视农村地区工程质量安全,着力解决因监管力量不足导致的农村地区工程质量安全问题;要加快完善城乡一体化的法律法规体系建设,确保城乡联动取得实质成效;要加快农村危旧房治理,有效减少农村自建房倒塌事件的发生。
4.加强队伍建设。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统筹市场准入、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合同备案、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的监管力量,建立全过程封闭管理和综合执法机制,做到集中受理、一个窗口对外,方便群众办事,实现相关工作“最多跑一次”。要在人员、经费、设备等方面提供充足保障,保持监管队伍的稳定。要强化对监督人员的政策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监督执法水平。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对监督执法一线人员进行宣贯和落实交底。建立建筑市场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加快数据库建设,实现市场、队伍、施工、监理、执法等职能机构数据共享,提高监管效能。
四、工作计划
本次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7年5月底前)。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要全面动员部署提升行动,将提升行动相关精神和要求传达到本辖区每个企业、每个项目,并组织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所有在建项目开展自查自纠。请各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实施方案于5月30日前报我委。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7年6月至2019年12月底前)。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方案和本地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开展提升行动。重点对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承发包情况、质量责任落实等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落实,消除质量隐患。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半年对本辖区内在建工程项目全面排查一次,我委将每年对本地的工程项目进行两次次重点抽查和提升行动督导检查。
(三)总结分析阶段(2020年1月至2月)。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提升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经验,深入分析问题及原因,研究提出改进工作措施和建议。同时,对提升行动中工作突出、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周密安排部署。我委已成立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陈寿旦主任为组长,沈浩总工程师为副组长的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全市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工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成立领导机构,单位一把手要亲自抓,分管同志要具体抓;要针对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确目标、重点和具体措施,将任务逐一分解到具体部门和责任人,认真组织实施。各企业要成立相应的机构,制订工作方案,提出相关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提升工作落到实处。
(二)健全机制,加强联动监督。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通报协作机制,加强上下联动和部门联动,加强沟通协调,相互配合,主动补位,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要强化现场和市场的“两场联动”,重点发挥质量监督站和安全监督站的作用,既要查现场的质量,也要查市场的违法行为,将质量安全现场监管与招投标、施工许可、资质资格、竣工备案管理相结合,形成“两场联动”的有效机制。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加强企业自律、引导企业自立、强化指导服务的作用。要重点发挥专家在监督检查、技术支持、政策制定和专题研究等方面的作用。
(三)落实责任,强化督查考核。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工作的考核,将考核内容与“质量强市”建设和评优评奖相结合。要强化层级督查,继续实施通报、约谈、督办等一系列措施,加强上下层级督查。我厅将加强对各地提升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和定期通报制度,通报表扬行动迅速、工作得力的地区和部门,对查处、曝光不力或工作成效不明显的将进行警示约谈并严肃追责。
(四)积极引导,加大舆论宣传。各地要畅通工程质量信访投诉渠道,公布受理电话和邮箱;要健全信访投诉处理机制,安排专人负责,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同时,要加强舆论宣传,要充分利用报刊杂志、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工程质量安全提升工作进行多层面、多渠道、全方位的宣传报道,既要宣传正面典型,树立一批先进企业、先进个人和优质工程项目,传递行业正能量;也要曝光反面典型,及时向全市通报在提升行动中被查处的违法违规企业;有条件的要在本部门门户网站设立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专栏。
联系电话:13989365050 传真:89190545
电子邮箱:51519417@qq.com |